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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了认购书不签合同,5万元定金打水漂

    签了认购书不签合同,5万元定金打水漂

      近日,从渝北法院获悉,一男子在买房时签定了认购书、并交了5万元定金,因收入不符合按揭办理条件没能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房子被转卖后,男子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法院驳回了该男子的诉求。

      屈先生早就看好了位于重庆北部新区的一处房子,2013年7月21日,屈先生来到该房子的售房部,与重庆某地产公司签定了该房屋的认购书。虽然根据约定,屈先生应该在2013年7月26日签署《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但经过友好协商后,双方将签署合同及付款的时间延后至2013年9月15日。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定了下来,那房子也终将属于自己。不料,没多久,该房地产公司的人就打来电话说:“屈先生,您现在的收入证明上写的收入状况是办不了按揭贷款的”,这下,屈先生呆住了。地产公司告诉了屈先生一个“出路”,那就是出具假的收入证明,但是屈先生告诉地产公司自己不能出具,希望能协商解决。可条件不符合,地产公司也没有办法,这个事情就这样僵在了这里。

      到了2013年9月17日,屈先生见实在没办法,就致函给地产公司:“我要求解除认购书,你们应该把5万元定金退还给我”。第二天,地产公司就回函了:“我们公司不同意解除认购书,双方都必须严格按照认购书办事”,但是事实上,屈先生因为不能出具符合条件的收入证明,认购书按揭付款的约定根本就不能实现。于是,双方再一次僵持下来。

      房子不能就这样一直放在那里,地产公司最后采取措施把房屋转卖给了他人。并于2013年11月初电话告知屈先生,“因为您迟迟没有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没能实际履行按揭付款,我们已经将你认购的那幢卖给了别人”。

      屈先生觉得地产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转卖不说,自己的5万元定金也不退还,难道自己就这样两头空?气愤不过的屈先生一纸诉状将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解除认购书、地产公司双倍返还自己的5万元定金。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自愿签定了认购书,而该认购书中第3、4条明确写着:买方未能在2013年7月26日之前签订买卖合同,卖方有权即时解除认购书,不退定金,并将认购物业另行出售而不再通知买方。虽然后来双方协商把签约时间推后到了9月22日,但是屈先生一直没有前往签订买卖合同。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屈先生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婚姻专业律师提示购房需谨慎,仔细阅读认购书,或聘请房产专业律师陪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