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公断房屋纠纷案

    公断房屋纠纷案

      12月20日下午,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携家人来到渝北区法院,向民三庭贺前春法官及其助理陈瑜赠送了一面锦旗,上书“廉洁执法,彰显公平”,以表达他们对贺法官及其助理公正审理案件的诚挚谢意。

      2005年3月16日,原告宦某与周某等三被告的父亲周某某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周某某自愿将市公安局吉安园新建经济适用房资格、权益、产权转让给原告,转让金16000元。2009年房屋竣工验收交房后,协议双方于2009年12月20日再次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一次性增加支付转让费10000元给周某某。协议签订后,原告接房并取得了房屋钥匙。由于此房系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要五年之后才能过户。2016年5月,当原告去找周某某过户时,周某某已去世,经与继承人周某等协商无果后,原告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请求三被告协助原告将案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周某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案涉房屋属单位福利房,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贺前春法官受理该案件后,迅速联系三被告,及时组织开庭。认真梳理法律关系,归纳整理本案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在查明了案件事实后,贺法官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由于被告坚持要求原告再增加近10万元购房款,双方对此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房产专业律师提示,原告与周某某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经济适用房转让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已满五年,故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向周某某支付转让费26000元,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现周某某已因病去世,其合同义务应由其继承人周某等代为履行。据此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宦某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最终重庆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