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二手房接房后漏水 购房人不能自行扣房款

    二手房接房后漏水   购房人不能自行扣房款
      买了二手房入住后才发现房子漏水,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购房尾款?遇到这类问题,很多人都会选择以此办法维权,但是这样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吗?为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2015年9月9日,渝北区法院民三庭在宝圣湖街道湖滨西路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件典型案件,通过庭后案件解读,让群众明白如果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买房人据此扣房款就属于违约行为,只能通过鉴定方式确定质量问题原因,再依法维权。
      本案中原告罗先生将自己在位于渝北区某小区一套住房卖给了被告莫女士,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款为43万,莫女士支付了21万后入驻了该套房屋,但是在入驻一段时间后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部分墙面因此脱落,乔迁的欣喜慢慢变成了烦恼,莫女士在多次找罗先生要求修复未果后,就选择拒绝支付22万房屋尾款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此罗先生一纸诉状起诉到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莫女士支付房屋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罗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子在交易过程中是经过莫女士多次查看并验收的,现在出现的漏水问题不能说明是自己的责任,可能是莫女士入住后造成的,且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故莫女士就应该依据合同支付尾款。
      莫女士则认为,自己并非专业人士,验房肯定不能发现房屋是否存在瑕疵,肯定只有在入住后才能发现,既然房屋存在漏水,卖房人就应该承担维修责任,如果不承担,就只有把房屋尾款扣下来自己修。
      围绕双方的争议点,巡回法庭进行了审理,经过举证、质证、辩论、询问环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也让周围旁听的群众深入了解了案情,引起了旁听群众的激烈讨论。
      面对群众的讨论及疑惑,在庭审之后的案件解读环节,庭审法官针对本次庭审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领域的一个基本原则,合同一旦签订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合同中无房屋质量的约定,那么出现质量问题后,如果买房人不能证明质量问题的原因就无权依据买卖合同擅自扣房款,如果拒绝支付尾款就属于违约。但是此类情况出现后,买房人并不是没有维权的渠道,买房人应该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房屋质量问题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要求卖房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才是正确的维权渠道。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专业律师建议,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签订合同前要对房屋的现状进行仔细查看,对房屋存在的问题以及双方就该问题的协商解决意见也要明确在合同中,否则可能在后续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陷入维权困境。同时,合同签订中双方应就付款、交房、过户、户口迁移、物品清单、以及与房屋相关的物管费、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网费等支付和交接的时间和先后顺序要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