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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三月离家出走 调解离婚退还彩礼

    结婚三月离家出走 调解离婚退还彩礼

      近日,潼南法院三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在诉讼中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彩礼22000元的离婚案件。

      肖某与贾某于2017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317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结婚仅三个月肖某便离家出走。20171122日,肖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贾某提出因婚前给付彩礼致其生活困难,要求肖某退还全部彩礼并赔偿婚礼花销。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肖某亲属代其当庭退还了彩礼。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婚前按照本地习俗给付彩礼并导致其生活困难的,给付人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肖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贾某请求肖某返还彩礼,经查证,贾某给付彩礼系婚前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并确实导致其婚后生活困难,故贾某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获支持。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婚姻专业律师提醒:恋爱虽易,婚姻不易。婚姻的幸福和稳固应以相互了解包容为基础,从而建立美满温馨的“小家庭”,融入和谐社会“大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