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医院擅自处分封存病历引发争议致鉴定不能!法院:应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23日,王某因右髋关节疼痛前往某私立医院诊疗,8月9日在该院行右侧人工髋关节翻修术,8月31日出院。此后,王某因伤口不愈合伴感染等情形先后九次到该医院,两次到重庆某三甲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19年8月6日,王某家属与该私立医院就病历相关情况发生争执,医院报警,经民警调解,双方按照相关程序复印客观病历,封存主观病历。2020年6月15日,王某以该私立医院不具有人工髋关节翻修术资格且破坏封存病历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另查明,该私立医院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术未进行备案,也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该私立医院庭审中陈述封存病历现已拆封无法提供,仅能提供医院现存病历。因封存病历拆封,医疗机构过错鉴定无法进行。

    裁判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手术系限制类医疗技术,该私立医院开展该项技术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该私立医院和患者双方在公安机关的见证下将主观病历封存于该医院,现因医院无法提供封存病历,致使缺乏司法鉴定必要材料导致医疗过错鉴定程序无法进行,应当推定该医院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因该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多重过错,综合全案具体情况,该医院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全部法律责任。遂判决该医院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74031.76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该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因未缴纳上诉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已生效。

    重庆渝北律师有话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医疗损害纠纷具有特殊性,对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一般难以通过日常生活经验判断,需要借助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予以确定,而病例则是医疗损害鉴定所需的重要鉴定材料。通常而言,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开展诊疗行为,或隐匿、篡改、销毁病历等特殊情形下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责任大小,一般应该考虑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损害赔偿比例。本案中,该私立医院擅自拆封病历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及相关诊疗规范,导致无法启动医疗过错鉴定程序,造成各方责任无法确定的后果,应当推定其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综合其违规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等情形,应认定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