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保安从业人员无“保安员证”,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023年6月6日上午9点,申请人李某诉被申请人重庆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在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碚区人力社保局仲裁庭(一庭),案号:碚劳人仲案字(2023)594号,由仲裁庭成员曹琴组织仲裁活动。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重庆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贺天强、王海龙律师为其仲裁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庭成员曹琴通过审理、调查最终确定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重庆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解除与申请人李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对以上争议焦点,被申请人重庆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是合法合理的,并做了如下答辩意见:

    申请人李霖2022年12月份到被申请人重庆渝恩保安服有限公司上班,并于2022年12月15日填写了《应聘人员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中个人声明处,申请人李霖亲自承诺未有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因从事保安工作需要从业人员持有保安员证,故被申请人重庆渝恩保安服有限公司要求申请人李霖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文件为其办理保安员证,但申请人李霖迟迟未向被申请人重庆渝恩保安服有限公司提供。2023年3月29日被申请人重庆渝恩保安服有限公司人事部向申请人李霖发出短信通知:“重庆渝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云山原筑项目队李霖:根据“重庆行业场所治安管理”行业入职要求——入职人员需向公司提供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的规定,因你迟迟未向公司人事部勒令你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此证明材料。如逾期未提交,公司视为“不符合入职要求”不再录用、请知悉。”,申请人李霖在接到通知后仍迟迟不提交相关材料,故被申请人重庆渝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日向申请人李霖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国务院发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李霖迟迟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保安员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要求,故被申请人重庆渝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霖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2023年6月19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依法作出碚劳人仲案字(2023)594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中载明,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因在入职前隐瞒了存在劳动教养的事实,在保安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以及《保安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李某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保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驳回了李某的全部申请请求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天强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者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既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要符合其他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像本案中“保安服务”此类的特许准入行业,因劳动者不满足行业从业要求的,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会被依法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