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天灾”导致的损失,管理义务人尽责则不赔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1日,田某将车辆停放在明月广场半月路停车位上,当晚22时许,受大风大雨等极端恶劣天气影响,其停车位旁树干直径约30-40厘米的树木被连根拔起并倾倒在田某停放的车辆上,导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田某向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与该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后案涉车辆产生维修费19万余元,保险公司承担该笔费用后,向案涉停车位经营者某物业公司、案涉倾倒树木养护者某管理公司、倾倒树木的管理者某管理所等追偿未果,诉至铜梁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某管理公司、某管理所等赔偿损失19万余元。

    审理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某管理所在案发前对管理区域进行了例行巡查,某管理公司受某管理所委托,定期对案涉路段树木进行了常规性修剪、清理等工作。事发当晚,由于极端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直径约30-40厘米的大树连根拔起砸中事故车辆,该事故原因属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归责于案涉区域树木的管理部门及具体养护单位。某物业公司对案涉树木不具有管理责任,田某停车时间也不在某物业公司提供的有偿停车时间(8:00-21:00)内,对案涉事故不存在侵权责任。故保险公司基于侵权责任向某物业公司、某管理公司、某管理所等追偿,于法无据,据此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重庆渝北律师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又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是最为典型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具体可分类为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以及社会原因如战争、动乱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管理义务人已尽责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