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网约货运师傅临时加价 法院:不合理!

    案情回顾:货运师傅坐地起价,李女士诉至法院

    李女士从事运输行业已有多年,像她这样的女强人确实很少见,凭着诚信经营积攒了很多人脉,生意也越来越红火。某日,李女士接到一客户王某电话,对方要将一辆电动三轮车从徐州运送至宁夏,希望她能帮忙运输。双方在商定好运输要求后,约定运输费用为1300元。

    为确保此次运输顺利,李女士亲自跟车前往。就在车辆距离收货地点宁夏某市200公里时,李女士接到了另外一老客户张某打来的电话,在电话中了解到此次订单比较重要且时间紧迫,对方也给出了丰厚的报酬。

    为兼顾各方利益,李女士便决定将王某委托的电动三轮车运输订单委托给他人,自己则完成张某委托的运输订单。于是,李女士通过某网络运输平台下单,找到运输人胡师傅,委托其将该辆电动车运送到约定地点宁夏,并通过该平台达成货物运输协议,运费400元。

    李女士与胡师傅加了微信好友后,再三嘱咐胡师傅要小心运输,胡师傅也表示自己一定将货物准时、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

    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就在货物到达约定地点后,胡师傅却打来电话以“运输距离远”“运输费用太少”为由提出增加一倍运费的要求。见非常“可靠”的胡师傅突然变卦,李女士又气又恼,断然拒绝了胡师傅无理要求。在加价要求未果后,胡师傅遂将电动三轮车自行变卖,而此时的李女士再也联系不上胡师傅了……

    为此,李女士赔付了电动车商15000元,运费损失1300元。李女士认为胡师傅临时加价不合理,并且其自行将电动车处置造成自身损失,遂起诉至丰县法院。

    法院认为:货运师傅违反约定,应赔偿损失

    通过李女士与胡师傅之间签订的电子货物运输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涉案货物运输协议的约定,胡师傅本应将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最后却以“运输费用少”等理由为借口,将货物私自变卖,造成李女士经济损失,此举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二条、第八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令被告胡师傅赔偿原告李女士货物损失、运费损失、律师费,合计18900元。

    法官说法:平台货运临时加码,合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运输合同中的运输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运送至约定运输地,并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

    运输人在将货物送达收货人前要求增加运费,未果后更是私自将运送货物变卖或者藏匿,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约定,更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和合同严守原则。运输人自认为将货物变卖能够使得自己获得“利益”,但最终不仅白费心机,还要赔偿货物损失及律师费损失。

    重庆渝北律师有话说

    网络不是“不法之地”,在此,呼吁运输司机,在从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诚信运输,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罔顾合同约定,背约行事,做出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也希望各大网络运输平台在保障和提升司机权益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货车司机素质教育,严格遵守依法、诚信的契约精神。

    作为被“套路”的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形时,更不能“自认倒霉”,而是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