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子女继承遗产后拒不承担父亲丧葬费用?

    翁大爷和胡老太共同生育三子女翁大姐、翁二姐、翁三弟。1997年,翁大爷与胡老太经法院判决离婚,由翁大爷抚养翁大姐,胡老太抚养两姐弟翁二姐、翁三弟。2019年8月,翁大爷因患食道癌病逝。按照当地丧葬习俗,大姐为翁大爷操办了丧葬事宜并支付了丧葬费用。

    翁大爷去世后,两姐弟翁二姐、翁三弟将翁大姐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割翁大爷遗产及一次性抚恤金486204.87元。法院酌情确定三人应分得的财产份额后,判决由翁二姐、翁三弟各自分得80000元、180000元,剩余财产由翁大姐分得。之后,翁大姐多次与两姐弟协商分摊父亲的丧葬费用,均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姐弟共同承担其父丧葬费用。

    庭审中,翁二姐、翁三弟均辩称对其父亲去世后办理丧葬具体花费数额不清楚,认为翁大姐没有正规票据,且认为收取礼金应当用于丧葬开支,故不同意负担丧葬费用。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翁大爷死亡后,翁大姐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虽其提供的凭证不是正式发票,但收款凭据有开票人或收款人签章,费用发生时间、内容均与办理丧事的时间、习俗相符,开支金额亦在合理范围之内,认定翁大姐支付了丧葬费用共计34455元。三姐弟均为翁大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享受继承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死者安葬义务,应共同承担办理父亲翁大爷的丧葬事宜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故对翁大姐的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参照三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酌情确定由翁二姐承担5500元、翁三弟承担12700元,其余费用由翁大姐承担。

    【重庆渝北律师有话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扶助义务既包括子女对父母生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也包括对父母死后妥善安葬的义务。本案中,翁二姐和翁三弟作为翁大爷的子女,在父亲死亡后,妥善安葬父亲并分担合理的丧葬费用,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这既是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也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