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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山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4月12日,巫山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该案由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缪光炜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兴明出庭支持公诉,市人大代表曾芳应邀旁听案件庭审,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辖区检察干警代表旁听案件庭审。

    案情简介

    2015年,被告人魏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开始制作并销售带有长城、美孚、壳牌、昆仑等多个品牌商标标识的空油桶、桶盖。

    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加入,负责替魏某某运输货物,魏某某则主要负责制作空油桶、烫印标识及联系上下家进购原料、销售货物等管理工作。至案发,被告人魏某某向河北、重庆、四川、云南等全国多地销售带有伪造商标的空油桶、桶盖及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共计1033万余元。

    2022年8月,二被告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魏某某住房和仓库中查获美孚、昆仑、长城、壳牌、小松等品牌润滑油标识的油桶盖1.7万余个,空桶1.4万余个,商标纸2.8万余张。经厂家鉴别,皆系伪造,共计价值14万余元。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庭审中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合议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组织控辨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节奏井然,规范有序,让旁听人员切实感受到了刑事审判的威严和公正。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合议庭予以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佰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从法院判决。

    为谋取私利,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更会侵害到企业的品牌培育和知识创新,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巫山法院聚焦主责主业,切实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