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学生校内缺课私爬云梯致伤残 重庆四中院:未经允许擅爬云梯,自行担责七成

    20211230日,秀山县某职教中心在校学生张某某在上体育课期间,未经老师同意,擅自离开上课的篮球场,来到校内云梯处攀爬。最终张某某手滑不慎摔落至水泥地,造成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张某某受伤后,先后两次在秀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0余天,花费医药费59163.3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38824.98元。另查明,事发后中国人保财险向张某某支付了意外伤害保险金9611.7元。后经鉴定,张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某受伤后,诉至法院,要求秀山县某职教中心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3463.51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违反课堂纪律擅自离开导致伤害后果,该后果应当自身承担,遂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重庆四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四中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云梯的跌落高度已超过60厘米,下方为坚硬水泥地板,学校未按照国家强制标准铺设着陆缓冲层,秀山县某职教中心具有设施设备管理过错。张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老师监管情况下,擅自攀爬案涉云梯并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同时,任课老师未及时发现张某某缺课,也具有一定的管理过错。综上,酌定由秀山县某职教中心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负担70%的责任。遂改判,秀山县某职教中心向张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4万余元。

    重庆渝北律师有话说

    从本案可以看出,小孩在学校期间,虽然学校对小孩有监管义务,但是不想当然地认为小孩在学校发生意外,就应当由学校全权负责,家长才是小孩人生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所以家长对小孩的家庭教育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