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从事违法活动产生的债权,法律不予保护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肖某委托原告张某寻找数家建筑企业去投标同一项目工程。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催促被告提供费用。2021年1月27日,被告分四次共向原告转账支付114000元,其中一笔40000元的银行转账的业务摘要为“投标”。在2021年2、3、4月份的微信聊天中,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投标的有关费用,被告均表示会支付。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处理委托事务垫支的必要费用136000元。

    法院判决

        云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本案被告委托原告借用多家有资质的公司对同一建设工程投标,该行为明显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告亦应当知道该行为系严重违法行为,原告所主张的垫支费用系从事违法活动产生,该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故本案原告就其垫付费用提出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重庆渝北律师有话说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为了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符合国家意志、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稳定和谐社会关系,协调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范可区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对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选择,但一经选择适用后,必须遵守。对于强制性规范,民事主体必须遵守,如果违反,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故在此建议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注意了解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以免在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约定权利和义务时,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范,被认定为违法,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因为破坏公共秩序、侵犯社会公益、违反社会公德、不讲诚实信用、违法滥用权利而受到民事法律的制裁,从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