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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房产抵押:重庆渝中法院认定抵押有效,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父母向他人借款,并以与未成年儿子共有的房屋作为担保,亦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并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有效设定,债权人对涉案抵押房屋享有有效的抵押权。

    廖某和舒某系夫妻,廖甲系其未成年儿子。廖某和廖甲共同共有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蔡袁路某号的房屋一套。2020年6月,廖某和舒某二人向余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廖某、舒某向余某借款80万元用于家庭资金周转及子女廖甲,贷款期限至同年9月。合同同时约定廖某、舒某以前述房屋作为担保。另,借款合同首部“担保人:廖甲”系监护人廖某及舒某代签。同日,廖某、舒某与余某就案涉房屋签订了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中廖甲签名亦由其监护人代签。该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余某。同时,廖某、舒某共同向余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再次重申抵押事实,并载明借款80万元用于廖甲学习生活所用,如有不实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嗣后,廖某、舒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廖某、舒某。廖某、舒某、余某未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屋系廖某、廖甲的共有财产。廖某、舒某向余某借款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家庭资金周转及子女廖甲的学习生活,抵押担保的目的亦是如此。无论是用于家庭资金周转还是直接用于廖甲的学习生活均使得未成年子女廖甲间接或直接受益。从抵押财产的取得来看,廖甲取得房屋共有权时为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参加社会劳动获得报酬的资格和能力。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夫妻有时会将家庭房产的产权人登记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登记为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共有,在此情况下,该财产本身系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仅仅是名义上的权利人,其获得财产利益并无法定原因。夫妻将该房产进行抵押后,以无权处分为由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且会导致道德风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认定本案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有效设定,余某对涉案抵押房屋享有有效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