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伪造公司印章用于生产活动 发生事故致人受伤获刑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在巫山县经营塔吊出租业务,并与重庆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立合作关系。2018年6月,重庆大禹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巫山县亿丰商贸的工地需要使用塔吊。该公司负责人陈刚找孙某租赁塔吊,孙某遂找马新租用塔吊。因安装工人龚某某、刘某某、毛某某没有操作资格,孙某在家中使用XX公司的资格证,替换了龚某某等人的照片,复印伪造了4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孙某同时伪造了部分申报资料,在翠屏街文印店,请文印店工作人员扣图“重庆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5001071024944”的印章,加盖到重新打印的资料上。孙某伪造了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租赁公司安全员证件复印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之外的,“重庆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5001071024944”的盖印。孙某将以上伪造的资料及其他资料交到巫山县建委,用于申请安装亿丰商贸工地的塔吊。

    2018年8月17日,龚某某、刘某某、毛某某在安装塔吊的过程中,塔吊倒塌,造成三人受伤。案发后,公安机关通知孙某,孙某主动到案。孙某已与龚某某达成和解,赔偿11万元;与刘某某达成和解,赔偿3万元;已赔偿毛某某父母3.5万元;已取得了XX公司、龚某某、毛某某父母的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本案的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