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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原告吴某1因法定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吴某2、吴某3是其兄弟姐妹。原、被告是吴某的法定继承人,吴某生前有一笔土地复垦款6万元,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同意由原告继承该笔财产。

    审理经过

        但是法院经审查发现,吴某还有一个女儿,先于吴某去世,女儿有一独子薛某,其并未到场也不知晓此事。了解这一信息后,承办法官告知原、被告薛某也是本案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其享有法定继承权,必须通知薛某到场。原告当场联系薛某,薛某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最后本案原、被告与薛某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由原告继承该笔财产。

    案件评析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遗产在各支系中合理分配、实现财产的传承、发挥遗产育幼功能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实践中,不少群众只关注被继承人健在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关注或不了解代位继承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代位继承,第一款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增加了第二款即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