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2+21天”视力矫正?特许经营合同引纠纷

    【案情回顾】

    某视力矫正公司新推出“2+21天”复合型青少年视力矫正产品,宣称其无创伤、非手术、非药物的矫正视力方法已申请国家专利,近日将获批。

    王女士了解相关信息后信以为真,遂与某视力矫正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并支付加盟费5万元。随后,王女士发现,该视力矫正公司宣传的二天矫正600度以内近视无法实现,其专利技术也不是经过卫健委等相关部门认定为矫正视力的有效技术。因此,王女士向重庆市市场监督部门进行举报,经专家组论证分析一致认为,某视力矫正公司推出的3D虚拟现实眼镜及配套复训服务,用于治疗视力的宣传是伪科学,属虚假宣传的产品,完全不能达到其宣传所称的“两天摘镜”效果;专家同时指出,该产品不仅不具有矫正近视的功能,反而在使用机理上可能进一步加深近视,重庆市市场监督部门遂对某视力矫正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王女士以某视力矫正公司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要求某视力矫正公司返还其交纳的加盟费。

    某视力矫正公司认为,其在订立协议时已经如实告知了王女士双方合作的内容、模式等,不存在隐瞒事实以及欺诈的行为;涉案协议约定了3天的犹豫期,现期限已过,王女士无权要求退款;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已届满而终止,原告黄女士要求解除合同丧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

    经客户回访以及专家论证,重庆市场监督部门认定某视力矫正公司的产品属于3D虚拟现实眼镜,配套复训服务并非用于治疗近视,不可能达到治疗近视的效果,不能达到其宣传的“两天摘镜”的效果,且对被告处以罚款并责令消除影响的行政处罚。从消费者角度,某视力矫正公司的宣传中提供了虚假信息;从加盟商角度,被告提供的运营手册中亦提供了虚假信息,故被告违反了特许经营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综上,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不具有成熟的视力矫正技术,无法实现矫正视力的效果,原告加盟的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解除,某视力矫正公司也应当返还王女士交纳的加盟费。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某视力矫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1年7月23日解除,被告某视力矫正公司返还原告加盟费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加盟商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提高甄别能力,关注法律法规动态,借助网络平台对相关业务开展进行深入了解;在发现欺诈及虚假宣传行为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