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这一字之差区别有多大

    2021年5月10日,原告某保温材料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劳务雇佣合同书》,约定原告聘用被告为其工作。5月13日起,被告按照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群发布的工作内容开始为原告工作,工资由原告财务出纳按照计件进行发放,原告为被告购买了商业保险,安排食宿。2022年5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从货车上摔至地面,导致左脚摔伤。

    2022年9月27日,被告向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原告从2021年5月13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该仲裁结果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原被告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首先,原、被告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次,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劳务雇佣合同书》,但自2021年5月13日起,被告为原告长期工作,听从原告工作人员的对工作、食宿、考勤的管理和安排,双方建立了一种较为稳定的用工关系,即由原告在实际的工作中对被告进行管理和指挥;再者,从被告的工作内容看,其从事的工作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具有人身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大足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5月1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虽然两者仅有一字只差,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实践中却经常被混淆,两者有何区别和联系呢?

    释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一般指的是雇佣合同。

    合同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为合同标的。

    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