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债务人欠钱以协议离婚净身出户逃避偿还欠款合法吗?

    古有“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今有“诚信为本服务至上”,但是当今现实中,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单位,不论是资金借贷还是生意业务往来,人与人之间和企业与企业之间,都普遍存在到期的款项不能按时支付,拖欠的时间越来越长,甚者有的就是变着花样逃避还钱的义务,下面我们就用个真实的案例(案号2016闽0582民初8661号),为大家揭示现实中有人欠债后,采用离婚净身出户来躲债,面对这样情况我们债权人又该如何破解呢?◆杨某江与张某玉于2001年4月26日在晋江市登记结婚,两人于2006年4月16日以张某玉的名义购买一处位于厦门市××××室的房产,杨某江因欠王某萍的552000元钱一直拖欠未偿还,被王某萍起诉到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小萍借款552000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12月1日杨某江与张某玉,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有位于厦门市××××室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第四条约定“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有一辆斯巴鲁傲虎越野车)归女方所有”,杨某江放弃了其应有的共同财产份额,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给张某玉所有,并将债务归于自己承担。

    ◆张某玉与杨某江办理离婚后,张某玉于2016年1月19日,就与付某娜、汤没臻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将位于厦门市××××室房产,低价出售给付某娜、汤某臻,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王某萍依据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年9月《民事判决书》,2016年1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法院对杨某江名下财产强制执行,结果发现杨某江与其妻子办理了协议离婚,房产车子等财产全归他妻子所有,他本人净身出户,且了解到原先他们在厦门市的房产已经卖给他人,杨某江名下没有财产。

    ★王某萍手上只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难道杨某江欠的552000元钱就打水漂了么?王某萍应该怎么做呢?★

    王某萍2016年8月9日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杨某江与张某玉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四条关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约定。那么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对此将给予如何判决呢?★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江与张某玉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有位于厦门市××××室房产归女方所有”,第四条约定:“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有一辆斯巴鲁傲虎越野车归女方所有”,双方签署上述《离婚协议书》之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晋民初字第6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王小萍借款552000元及相应利息。★杨某江与张某玉双方签署上述《离婚协议书》时,杨某江对其自身对王某萍负有到期未清债务是清楚的,其在自身对王某萍负有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与张某玉共有的财产,斯巴鲁傲虎越野车一辆,位于厦门市××××室的房产一套,全部归张某玉所有,房产车辆的市场市场价值远远超过300万元,实际上杨某江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份额无偿赠与张某玉,杨某江无偿赠与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王某萍的利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撤销杨某江与张某玉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有位于厦门市××××室房产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二、撤销杨某江与张某玉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有一辆斯巴鲁傲虎越野车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律师评析★★★★★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以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该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第二,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第四,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否有期限的呢?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过期就失去了这个权利,这个期间是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相应的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实践中普通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债务人逾期不予履行偿还债务义务时,我们建议债权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取得生效判决文书后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在债权没有有效确认时,债务人对其财产采用合法手段,进行转移、赠与等损害债权处理时,债权人就处于被动境地。●前述案例中杨某江与张某玉通过协议离婚,将房产车辆归属张某玉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杨某江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债权人王某萍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最终人民法院撤销杨某江与张某玉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来避免债务人对自己的债权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