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夫妻同意分手却对抚养权争执不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温州网讯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家庭分裂破碎的最大受伤害者莫过未成年子女。然而,除大部分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现象外,也存在就多个孩子的抚养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甚至拒绝抚养的情形。在诸如此类的离婚案件中,法院是如何保障儿童权益的?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王刚(化名)与小丽(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小甲、小乙,一直由王刚父母代为抚养。

      2017年9月,小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2017年11月,王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

      近日,小丽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走向法院,原告小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同时要求儿子小甲、小乙由被告王刚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刚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同意离婚,但表示对孩子抚养存在不同意见。他提出,父母年迈,自己在外务工,无能力抚养两个儿子,要求双方一人抚养一个儿子,并请求长子小甲由自己抚养,次子小乙由原告小丽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然而,原告小丽也诉说起不愿抚养孩子的缘由,小丽称自己离婚后孤身一人,无固定住所及经济收入,其父母无法帮忙抚养孩子,自己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经审理,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育和抚养的法定义务。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显然无法保障子女抚养义务的落实,假如因此造成子女监护不能,或者生活教育困难,显然有悖法律法规基本原则。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永嘉法院驳回原告小丽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家事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由于未成年人通常不是家事纠纷的直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其物质利益、情感需求和精神安慰容易被忽视。抚养权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法院本着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妥善处理,以期护航儿童健康成长。

      本案中,考虑到夫妻双方反复提出离婚请求又撤回诉请,情感较为冲动,非理智决策,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安全港湾,因此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温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