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法院判决“同命同价”,统一赔偿标准应该是大趋势

    近日,据红星新闻报道,四川宜宾小伙小蒋,在今年春节前遭遇车祸不幸去世,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法院上月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家属各类经济损失近62万元。小蒋是农村居民户口,按照以往赔偿标准,家属获得的赔偿只有20多万元。

    从20多万元到62万元,这一变化源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31日出台的一纸“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宜宾范围内,取消城乡户籍差别,实现“同命同价”。

    而这一“文件”的 出台,离不开这样的大背景——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1月,已有上海、湖北、安徽、山西、广东等至少16省份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在此之前,死亡赔偿金一直都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9条在计算,即“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为便于司法实践,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都会根据统计局数据公布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根据《解释》,年龄相同的被害人,在同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因城乡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很大。对于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生活的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通常是赔偿标准问题。受害一方都想争取城镇的赔偿标准,而侵害一方都希望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

    由此,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不统一造成的“同命不同价”成为一个热议多年的公共话题,民间和法律界人士一直在呼吁打破城乡壁垒,认为其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其实,《解释》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的司法考量。既是考虑受害一方和侵害一方的双方利益,又意在强调生命不能用钱财来衡量。需要厘清的是,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并不认为是对死者生命的对价或赔偿,因而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对受害人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在未来生活资源减少的补偿,是受害人死者亲属的资产

    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城乡二元结构松动。在此情形下,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毫无疑问具有积极意义:受害一方和侵害一方更容易就赔偿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既能高效解决争端,减少当事人诉累,也能节约司法资源

    人生而平等,生命是无价的。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省份的不断推进,“同命不同价”退出历史舞台是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