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原本只是起诉离婚 为何闹到被判刑

    失去自由近半年后

    老王心平气和的

    给潜江法院法官打去电话

    并首次来到法院取判决书生效证明

    早已没了之前的声嘶力竭

    原告小丽(化名)

    第三次到湖北省潜江法院

    起诉被告老王

    请求判令准予双方离婚

    前两次法院均依法判决

    不准予离婚

    该案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老王在法庭上

    对小丽及其代理人

    以言语相威胁、侮辱

    法官当庭向其释明法律规定

    并告知扰乱法庭秩序的后果

    老王以该案系家庭纠纷

    应私了为由

    阻止开庭

    并对法官进行言语威胁、侮辱

    经现场工作人员多次劝说

    老王仍不予理睬

    继续哄闹、扰乱法庭秩序

    并几次欲冲向原告席

    对小丽进行人身侵犯

    均被法庭工作人员阻止

    庭审活动被迫中止

    同年7月3日

    老王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被刑事拘留

    该离婚纠纷直到同年9月底

    才在潜江市看守所开庭审理

    同年11月1日

    法院做出民事判决

    准许原告小丽、被告老王离婚

    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向被告一次性支付补偿金2万元

    同年11月28日

    该院作出刑事判决

    老王犯扰乱法庭秩序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在法庭内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及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必然要求。在法庭内,不管是在庭审活动过程中,还是在围绕庭审活动而进行的各个阶段(包括准备、休庭、等待、评议以及庭审结束后阅读、签字庭审笔录、法庭内人员离开法庭阶段),任何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