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双方劳动合同均由用人单位保管对劳动者极为不利

    2016年4月,赵先生与天津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公司领导说劳动合同放在个人手里容易丢失,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均由公司人事部门统一保管,赵先生也没多想就同意了。事后,感觉似有不妥,如果公司更改合同订立时间、条款内容,可能会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于是赵先生找到公司人事部门想要回自己的劳动合同,但遭到了人事部领导的拒绝,理由是合同由公司统一管理。

    那么,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会根据劳动者提出的仲裁请求,在空白合同处做相应补充,以逃避法定义务。更有甚者,用工单位只要求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均为空白,一旦劳动争议发生,用工单位可随意填写合同内容,使劳动争议对员工更为不利。在现有条件下,用人单位的这一目的还是很有可能达到的。虽然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但员工很难通过举证和科学签定识別合同文字的形成时间。

    用单位不交予员工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只要员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公司的这种做法,一定会得到劳动部门的支持,強制要求公司给员工出具劳动合同,在此期间造成的损失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物流公司在劳动合同签定后不交付给赵先生,并且在赵先生提出索要合同后,仍然拒绝交付,已经违反了法律。劳动合同通常是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但用人方不交付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其目的无疑是违法的,象这种没有道德底线的公司,还是尽早离开为好。

    就劳动者而言,向劳动部门投诉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会将合同文本交付给员工。

    就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不利于稳定员工情绪,会造成双方对立,给企业管理增加困难。为避免个别员工恶意投诉,用人单位在向员工交付合同文本时,应当要求员工做签收记录。

    附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