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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劳动关系规定

    劳动用工篇

    (一)因疫情影响,无法开工企业停止向员工发放工资及停止缴纳社保纠纷

    停止发放工资及社保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下称:5号文)规定,停工停产企业应在第一个月支付员工标准工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请依据当地规定为准,一般是当地最低工资的 70% - 100%。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各省份将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缴费减半征收,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外口径,医保缴费将会阶段性减半征收。

    (二)因疫情期影响,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依据5号文之第一条规定,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职工以及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5号文第二条之规定,除上述不得被裁员职工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裁员。企业亦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三)推迟复工期间(2月3日- 2月9日期间)停产停工企业劳资纠纷

    企业拒绝支付该期间工资违法。依据5号文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应在第一个月支付员工标准工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请依据当地规定为准,一般是当地最低工资的 70% - 100%(各地具体规定见下文疫情期间各地劳动关系问题规定)。

    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职工以及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应当支付员工全额工资(包括津贴、补助等)。除上述职工外,停产停工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

    (四)感染新冠肺炎者工伤认定纠纷

    依据人社部函〔2020〕11号《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迟延复工期间,企业以年假进行冲抵的纠纷

    用人单位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依据《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劳动用工问题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附: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劳动关系规定汇总(请点击如下链接)

    www.getaolawyer.com/show-233-7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