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商品房交付10余年未过户,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2006年,原告刘先生和刘女士从被告重庆某置业公司购买了渝北金岛花园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距今房屋已完成交付10余年,但仍未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为更直观、更生动地进行普法,5月3日下午,该院民三庭庭长郭莉便将法庭搬到了辖区的人和街道东方王谢小区进行巡回审理。部分渝北区人大代表以及街道社区干部、社区群众等一百余人参与案件旁听。

    针对庭审社区周围多楼盘、多商品房的特点,此次庭审在征求了街道及社区的意见后,民三庭选取了一件商品房预售纠纷的案件进行审理,庭审由经验丰富的郭莉法官依法使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庭审中,原告刘先生和刘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庆某置业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和大修基金。被告置业公司辩称,原告依约购买的是抵押房屋,现抵押未解除,过户办证条件不成就,依约原告应缴纳全部房款,但原告至今仍有6000元的购房款未支付,被告有权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证,且原告的请求已过诉讼实效。

     

      听过当事人双方的诉辨意见后,郭法官很快归纳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屋过户条件是否成就、税费和大修基金由谁承担、原告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三个方面。郭法官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辩论,全面地掌握了案件事实情况,周边群众纷纷驻足,听得津津有味。本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郭法官结合本次庭审案件以及商品房预售案件的特点进行了法律解读。郭法官提醒大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合同特别是合同附件的内容,审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有抵押的房屋存在过户障碍。要对自身的支付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贷款政策有清晰的预判,如果存在未依约支付房款或未成功办理按揭贷款的情况,购房人一般要承担相关责任。此外,购房合同一般都会约定交房条件是取得两书一证,即《商品房竣工验收本案登记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若开发商取得了两书一证,买房人则无权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接房,而且应在接房后及时通知开发商进行整改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