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重庆渝北法院通报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法制网重庆2月24日电 记者吴晓锋 见习记者战海峰 今天上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去年以来该院家事审判工作尤其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以及赡养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了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6年,渝北法院共受理家事纠纷类案件547件,结案489件,结案率为89.4%,新收案件同比增长20.54%。其中,2016年受理的3起保护令申请,平均处理时间均不到72小时

      3起保护令申请均独立于案件

      从渝北法院受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情况来看,2016年受理的保护令申请都独立于案件。

      渝北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黄娟介绍,2016年以前该院受理的保护令申请都与家事案件相关联,当事人同时有离婚纠纷尚在审理中;2016年以来均属于独立的申请,当事人并无离婚纠纷、赡养纠纷等关联案件在法院审理。

      在渝北法院受理的一起保护令申请中,妻子遭遇家庭暴力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得了法院支持。

      申请人王某某(妻子)与被申请人韩某某(丈夫)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某某经常对王某某进行殴打。为了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王某某遂于2016年9月9日向法院申请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查明,被申请人韩某某分别于2015年5月30日、2016年4月11日、2016年8月28日三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导致申请人头部外伤、左耳出血,并附有病历、伤势照片及报警证明等证据加以佐证。

      渝北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韩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王某某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法院最终作出裁定向申请人王某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韩某某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王某某。

      从王某某提出申请到法院做出裁定,前后不足3天。

      在回答记者关于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王某某得到了哪些形式的保护时,渝北法院民一庭庭长李鲲鹏说,法院将裁定书送往韩某某所在单位、辖区派出所、社区,请相关单位对该裁定实施监督,若韩某某继续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黄娟该案件进行评析时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满足三种条件方能获支持。一是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是要有具体的请求;三是要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中“家庭暴力”行为主要指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或其他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

      申请保护令还需“证据”说话

      除独立于案件、处理时间短外,渝北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当事人范围明显变广。

      “相较以往,我院2016年受理的保护令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再局限于夫妻关系,比如还有婆媳关系等。”黄娟介绍说。

      “我儿媳确实对我实施了家庭暴力,还恳请法院支持我的申请啊!”在常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由于证据不充分,渝北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申请人常某某的申请。

      据申请人常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婆媳关系,常某某现年68岁,与其儿子及儿媳郭某某(被申请人)一起居住生活,因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被申请人便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将申请人手、脚多处打伤。无奈之下,申请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渝北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法院审查,申请人常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确系婆媳关系,在共同生活中,也确实存在因家庭琐事而出现关系不睦的情况。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

      除此之外,2016年9月5日,被申请人郭某某已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现双方均表示同意今后分开居住,则申请人遭遇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也可认定为已消除。

      基于此,法院认为申请人常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受理申请仅仅1天后,渝北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常某某的申请。

      黄娟对此案件进行评析时表示,是否遭遇家庭暴力还需证据“说话”。由于家庭生活的私密性以及部分申请人证据意识的淡薄,大多数申请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不注意保存证据,导致证据“流失”,使法院无法查明家暴是否存在。

      “此外,要善用、慎用人身安全保护令。”黄娟告诉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家庭弱势一方提供法律庇护,但要看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毕竟通过司法程序作出,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整个家庭关系,要做到慎用。

      赡养必须保证老人活得有尊严

      在审理赡养类纠纷案件时,将情感教育贯穿于工作始终,使赡养纠纷尽量以调解和撤案结案,顺利化解矛盾,让争议双方向亲情回归。

      以2016年该院审结的51件赡养类纠纷案件为例,撤诉8件,调解19件,调撤率达52.94%,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被告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倪某戊系原告倪某某与秦某亲生子女,2016年4月3日秦某去世后,5名被告为赡养费以及秦某医疗费等费用相互推诿拒不赡养原告。原告倪某某遂将5子女诉至渝北法院,并要求随被告倪某丙一起生活,其余子女每月支付倪某某赡养费200元,并分摊医疗费等。

      倪某丙同意倪某某的这一要求,其余被告要求倪某某在每个子女家住一个月,不另行给付赡养费。被告倪某戊还提出自己需要给后人树立榜样,因为只给钱后人是看不到的,否则后人也不会赡养倪某戊。

      渝北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倪某某系五名被告父亲,现年83岁,职业务农,无退休工资,每月有社会补助105元。2015年5月24日至2015年6月26日,秦某在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08421.78元。2016年4月3日,倪某某配偶秦某逝世后,原告倪某某跟随被告倪某甲生活至2016年4月26日,之后跟随被告倪某丙生活至今。

      法官根据查明事实,结合老人意愿,最终支持原告要求随倪某丙生活,其余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请求。判决:原告倪某某随被告倪某丙生活,被告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丁、倪某戊自2016年6月起,每人每月15日前支付倪某某赡养费200元,期间倪某某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凭有效票据由五被告平均分摊;驳回倪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渝北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晶在对案件进行评析时表示,赡养老人并非旨在提供维系老人生命的最低生活保障,必须要保障年老的父母有尊严地活着。子女不得不顾老人意愿,强行安排其晚年生活,要征求其个人意愿,妥善安排老人与某个子女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