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汤兆群,王娟等与汤兆侠继承纠纷案

    原告汤兆群、汤兆英、汤兆兰与被告汤兆侠、王娟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来攀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宋春蓉、王玉碧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张楠楠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汤兆群、汤兆英、汤兆兰,被告汤兆侠及其委托代理人曾静,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旧城改造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中旧城改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宏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娟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兆群、汤兆英、汤兆兰诉称,三原告与汤兆侠、汤兆伦系亲姐弟关系,均系汤玉林与董成秀的子女。汤兆伦于2000年去世,王娟系汤兆伦唯一的女儿。汤玉林于2013430日去世。董成秀于201531日去世。父母去世后留有两套使用权房屋。房屋产权归于重庆渝中旧城改造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6.1㎡)的承租人为汤玉林,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号房屋(承租面积23.6㎡)的承租人为董成秀。但是上述两套房屋都被被告汤兆侠独占,三原告多次向被告汤兆侠提出协商将父母留下的房屋遗产进行分割,但其一直拒绝协商。现诉请:依法判令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房屋(承租面积26.1㎡)、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3.6㎡)由原被告五人平均继承相应份额。

    被告汤兆侠辩称,三原告与汤兆侠、汤兆伦系亲姐弟关系,均系汤玉林与董成秀的子女。汤兆伦于2000年去世,王娟系汤兆伦唯一的女儿。汤玉林于2013430日去世。董成秀于201531日去世。父母去世后留有两套使用权房屋。房屋产权归于重庆渝中旧城改造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6.1㎡)的承租人为汤玉林,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3.6㎡)的承租人为董成秀。公房作为我国特定政策时期的住房政策,虽然公房使用权具有相应的财产权利,但根据公房的特殊性及司法实践,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汤兆侠是诉争的该两套房屋租金的交纳人,也是与被继承人董成秀同户籍的人,因此汤兆侠有承租的权利。所以应当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娟未答辩。

    第三人重庆渝中旧城改造公司述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6.1㎡)和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3.6㎡)均系国有公房,产权人系重庆渝中旧城改造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6.1㎡)的承租人为汤玉林,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3.6㎡)的承租人为董成秀。每套房子只能有一个承租人。董成秀与汤玉林的两套房子均系于2003年从他人手中购买的。重庆渝中旧城改造公司类似情形的处理方式为,承租人过世,承租人的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且都要签字才能处理。

    经审理查明,汤玉林(********日出生)与董成秀(********日出生)生前系夫妻关系。育有汤兆伦、汤兆群、汤兆英、汤兆兰、汤兆侠五子女。汤玉林于2013430日去世,董成秀于201531日去世。汤兆伦于2000年去世,王娟系汤兆伦的女儿。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6.1㎡)和位于重庆市渝中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3.6㎡)均系国有公房,产权人系重庆渝中旧城改造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6.1㎡)的承租人为汤玉林,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3.6㎡)的承租人为董成秀。

    汤兆群、汤兆英、汤兆兰及汤兆侠庭审中确认,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3.6㎡)使用权份额由汤兆群享有33%的份额(7.788㎡)、由汤兆英享有33%的份额(7.788㎡)、由汤兆兰享有34%的份额(8.024㎡);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6.1㎡)使用权份额由汤兆侠享有16.16㎡的使用面积、由王娟享有9.94㎡的使用面积。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房使用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可参照遗产继承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现本案中汤玉林与董成秀均已先后去世,且去世时未留有遗嘱,按照相关规定,汤兆群、汤兆英、汤兆兰、汤兆侠、王娟有权继承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6.1㎡)和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3.6㎡)的使用权。现汤兆群、汤兆英、汤兆兰及汤兆侠庭审中自认,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3.6㎡)使用权份额由汤兆群享有33%的份额(7.788㎡)、由汤兆英享有33%的份额(7.788㎡)、由汤兆兰享有34%的份额(8.024㎡),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6.1㎡)使用权份额由汤兆侠享有16.16㎡的使用权面积、由王娟享有9.94㎡使用权面积,本院对以上内容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3.6㎡)由汤兆群享有7.788㎡的使用权面积,由汤兆英享有7.788㎡的使用权面积,由汤兆兰享有8.024㎡的使用权面积;

    二、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X-X号房屋(承租面积26.1㎡)由汤兆侠享有16.16㎡的使用权面积,由王娟享有9.94㎡的使用权面积。

    本案受理费2285元,由原告汤兆群负担457元,由汤兆英负担457元,由原告汤兆兰负担457元,由被告汤兆侠负担457元,由被告王娟负担4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