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受理投诉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对相关招标文件设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和考量后,如该条件不违反前述原则和规定的,据此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垫江县国土房管局)作为采购人,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垫江县交易中心)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涉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其第一篇投标邀请书中,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为:非在渝工商注册的投标人,必须在渝设有分支机构或者授权服务机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提供在渝工商注册证明文件);需具有本地技术支持队伍,15人以上,应能出具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同年11月18日,垫江县国土房管局在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垫江县农村宅基地上图建库即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房部分采购项目补遗》,删除了招标文件中第一编第三条特定资格条件中第2款的“或授权服务机构”。
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苍穹公司)与合肥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海公司)均是涉诉采购项目的投标人。2016年12月7日,垫江县交易中心在网上公布了中标结果,金海公司为拟成交企业。为此,2016年12月23日,苍穹公司向垫江县财政局提出投诉。苍穹公司投诉内容为:质疑金海公司不符合垫江县国土房管局招标文件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三)特定资格条件中:“外地企业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本地技术支持队伍15人以上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垫江县财政局经调查后,作出20170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金海公司在投标时,已提供相关社保缴纳证明文件,并经评标委员会审核通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苍穹公司不服,遂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垫江县财政局作出的20170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海公司在投标时,所提供的重庆分公司工商注册时间为2016年12月5日,人员均为安徽省人员,并未与重庆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在重庆市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遂判决撤销垫江县财政局作出的20170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垫江县财政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垫江县财政局、金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为采购人的垫江县国土房管局和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的垫江县交易中心在一、二审中均提出,未对社保缴纳证明的地点作出具体规定,该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时也没有该限制性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意见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垫江县财政局作出20170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穹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