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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法院分析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程序瑕疵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程序瑕疵,根据原《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不作被告败诉处理。20155月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一种判决类型,即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判决确认违法。新法实施至今,渝北法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710件,判决被告败诉的案件50件,其中,因行政行为程序瑕疵被确认违法的5件,因程序瑕疵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案件3件。该类败诉情形已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10%,且比重有继续上升趋势。该院分析认为,相较以往,当前已作为败诉案件处理的程序瑕疵问题应引起行政机关重视。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作出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为确保行政执法的效率,每类单行法均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如工伤认定期限为60日、行政许可期限为20日、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为15个工作日等。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期限限制,导致行政行为的作出逾期,而被判决败诉。

    二是送达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送达是行政主体将行政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并使之受领的法律行为,该程序关涉行政意志是否及时明示于行政相对人,并确保行政意志的实现或相对人权益的维护。故送达是行政程序合法与否的重要评判。部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或上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委托下级机关送达,下级机关在转送达过程中超期,导致败诉。

    三是行政程序延期或中止文书未依法送达导致超期。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如遇重大复杂或其他法定情形,不能如期办结的,可在审批后延期或中止行政程序,但应将延期或中止理由告知相对人。部分行政机关延期或中止行政程序后,未依法送达延期或中止文书,致使行政程序超过法定期限。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延期、中止的告知义务,延期或中止情形不被法院认可,导致败诉。

    四是行政行为未引用具体条款。准确引用依据有助于相对人理解与接受行政行为的内容,促使行政机关周全考虑适用依据的正确性,方便法院审理法律适用是否合法妥当,故行政行为作出时原则上都应当尽到具体条款援引义务。部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但在诉讼中能证明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原则上法院从行政成本和诉讼经济考虑,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为促进依 法行政,仍需对该行政行为予以否定性判决。

    针对上述情形,为进一步适应新法,增强行政执法的程序意识,提高执法能力,渝北法院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立案件登记及期限提醒制度。一方面,建立案件登记台账,做到每案必录、每录必细,包括案件承办人、相对人名称、申请事项、收悉申请时间等信息。对符合受理条件并已受理的案件,备注到期时间,对临近期限的案件,及时处理,逐步实现案件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另一方面,实行案件期限提醒和催办制度。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专设案件管理人员,由其统管案件,并通过查看案件台账及时提醒承办人注意办理期限,检查延期或中止情形,确保程序不逾期。二是完善行政文书校核制度。全面正确引用法条是保证行政行为整体性合法的前提要件,在司法审查日益严格的趋势下,为避免败诉,对此应高度关注。对因疏忽未引用或错误引用法条的情形,可加强文书校核工作,如配备专门的校核人员或设置多道校核程序,及时准确纠正错误,减少因疏忽带来的行政瑕疵。三是增强行政执法程序意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贯彻“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在追求实体正确的同时,牢固树立程序合法依规的意识。有条件的行政机关针对经常性、重复性的行政活动,可以尝试建立规范化、程式化的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统一标准,固定期限,让行政行为可操作、有序实施,通过程序透明公正来提升行政行为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