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最高法院判例: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依照上述规定,街道办事处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

    2018)最高法行申73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必中,男,19744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必君(系周必中之姐),女,19671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川,该区区长。

    再审申请人周必中因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渝北区政府)要求确认行政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行终307号之一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周必中在重庆市××××街道新华村第12村民小组拥有房屋。2015630日,渝北区政府征地办公室、渝北区政府两路街道办事处共同对周必中户作出《征地拆迁通知》,载明:“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21695号与渝府地〔20131760号文批准,依法征收你组集体土地,请你户于201573日前自行拆除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构()着物,逾期未拆除所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同年721738分,周必中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12社苏湾院子(原地名)的房屋被不明人员和单位拆除。民航重庆机场公安局东区派出所受理后,于同日作出20l5民渝公东派受字第2015070201号《接受案件回执单》,该回执单中案件处理情况一栏中载明,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周必中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20l572日,重庆机场扩建指挥部飞行区项目部作出《关于319国道改线工程南侧新华村片区建设用地的情况说明》载明:“重庆江北机场东航站区及第三跑道工程的建设用地,系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土资源部批复,交由渝北区政府征收完毕后按规定供应土地,作为机场建设用地。目前,机场扩建指挥部飞行区项目部施工单位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319国道改线工程南侧浅水湾处新华村片区建设用地,涉及的新华村第412村民小组土地,已由渝北区政府征地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机场东航站区及第三跑道工程建设用地的通知》(渝府地〔20131760)、《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玉峰山镇两路街道等1个镇3个街道7个村60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公告》(渝北府征公〔201427)的规定,进行征地拆迁后供应我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20151218,周必中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渝北区政府强制拆迁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该院另查明,民航机场公安局在另一行政诉讼中答辩状载明,渝北区政府征地办工作人员陈航确认,浅水湾处新华村4社、12社的土地的确属于机场东航站区及第三跑道工程建设用地工程的征地范围,渝北区政府征地办已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并进行了征地拆迁,已将土地供应机场进行施工作业。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周必中起诉要求确认渝北区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周必中举示的《征地拆迁通知》《关于319国道改线工程南侧新华村片区建设用地的情况说明》、2015民渝公东派受字第2015070201号《接受案件回执单》等证据基本能够证明,周必中所有的位重庆市××××街道新华村村第12村民小组的房屋系因政府征地拆迁而被拆除的事实。渝北区政府作为区级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具有组织实施的法定职权。在庭审中,渝北区政府亦认可渝北区政府征地办公室的行为系代表渝北区政府实施的。综上,周必中已经尽到初步举证责任,而渝北区政府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周必中起诉渝北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据此,该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638号行政判决,确认渝北区政府强制拆除周必中位重庆市××××街道新华村村第12村民小组房屋的行为违法。

    渝北区政府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20156月中旬,渝北区政府两路街道办事处通知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扩建指挥部告知施工单位尽快将付宗泽、周必兰、周必中、周必琴、周必君五户的房子拆除,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扩建指挥部随后通知了负责该区域施工的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G319国道改线一标段项目部,该项目部于2015619日及201572日在渝北区政府两路街道办事处的指挥下将上述五户的房屋进行了拆除。该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无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渝北区政府在二审中举示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周必中的房屋系由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G319国道改线一标段项目部渝北区××××路路街道办事处的指挥下被拆除,故周必中要求确认渝北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该院判决: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638号行政判决;驳回周必中的诉讼请求。

    周必中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周必中向一审法院举示的证据,均初步证明渝北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2.渝北区政府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提交新证据的规定,故不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3.渝北区政府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或由本院提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由渝北区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周必中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渝北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二审法院另查明的事实,20156月中旬,渝北区政府两路街道办事处通知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扩建指挥部告知施工单位尽快将付宗泽、周必兰、周必中、周必琴、周必君五户的房子拆除,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扩建指挥部随后通知了负责该区域施工的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G319国道改线一标段项目部,该项目部于2015619日及201572日在渝北区政府两路街道办事处的指挥下将上述五户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依照上述规定,街道办事处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如果周必中认为拆除其房屋违法,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二审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必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周必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周必中的再审申请。

     

    重庆现首例调解结案环境行政诉讼案

    近日,原告重庆双庆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等环境行政诉讼案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据了解,这是渝北区法院自2011年年底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首次运用调解方式审结的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也是重庆市首例环境行政诉讼案调解结案。在法官调解下,行政机关将其处罚决定从罚款3万元变更为罚款1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重庆双庆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今年129日,被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原告摩托车测功房旁边的生活垃圾中混有1只油手套和1只废油漆桶,认为此种临时储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属于环境违法行为。随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立即予以整改。

    429日,被告仍然作出〔2016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罚款3万元。56日,原告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85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2016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处罚决定。823日,原告起诉到渝北区法院,要求撤销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辩称,本案违法事实清楚,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同时也考虑到原告违法情节轻微,已经依法进行了从轻处罚。

    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资产负债表等企业困难情况的书面材料和员工联名请求最低限处罚的申请,承办法官及时向被告通报了相关情况,并就该案调解的可能性进行磋商。被告考虑到原告经济确实困难、原告承认并整改违法行为态度较好、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等情节,符合进行最低限处罚的条件,经报告上级法院,该院随即主持调解,最终将渝环监罚〔2016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金额变更为罚款1万元。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该案调解严格遵循了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性,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适用调解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外,运用调解方式审结行政诉讼案件,不仅能够体现环境执法司法的人文关怀,也有利于保护企业发展,缓解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案调解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庭表示,将尽快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