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优秀律师

    政府越权阻拦公司在其合法区域内设置广告

     201369日,渝北区公路管理处同意重庆国博会展有限公司在草统路3KM+600M10KM公路右侧设置非交通标志牌,有效期限为201363日至201462日,并向其颁发《公交路路政管理许可证》。

        2014217日,国博公司在该处设置广告牌过程中被阻拦。经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出警处理,认为国博公司与统景镇政府市政科、综治办等因竖立广告牌问题发生的纠纷,属于政府行为,不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2014321日,国博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统景镇政府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国博公司获得渝北区公路管理处颁发的许可证,可以在有效期内在草统路3KM+600M10KM右侧设置广告牌。同时,根据国博公司提供的照片、光盘、《报警处理单》等证据,能够证明统景镇政府实施了阻拦行为。

      统景镇政府辨称其是协助市政管理部门执法,并非制止行为的实施主体。但却没有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统景镇政府是不具有监督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的权限的。

      据此,法院判决景镇政府于2014217日制止国博公司设置广告牌的行为系超越职权行为,属于违法。

      重庆市渝北区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行政专业律师提示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增加相对人义务或者减损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授权。